【鹽城中院】罪犯張明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684
罪犯張明偉,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031996121448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18年3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22年8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03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明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0.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3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明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0.9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明偉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