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5號

    罪犯宋寶力,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3050619860629003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4刑初383號、(2020)蘇1204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宋寶力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退出非法獲利人民幣14.286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宋寶力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5萬元(履行3萬元),退出非法獲利人民幣14.286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綜合考量該犯所犯罪行的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宋寶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