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溫高翔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367
罪犯溫高翔,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0219750328205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7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02刑初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溫高翔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1.2353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蘇06刑終43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21年12月6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9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9月4日止)。
罪犯溫高翔在服刑期間,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70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1.2353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溫高翔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