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7號

    罪犯張玉峰,男,1955年4月2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550402683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8年8月10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324刑初49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玉峰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萬元,與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2月1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刑終49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9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日止)。

    罪犯張玉峰自上次減刑后,仍然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8萬元(履行12.5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玉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