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李寧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5607
罪犯李寧,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202011991021436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9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4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寧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繼續追繳未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寧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萬元(已履行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寧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