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雙方和平“分手”解約 貨款能否“跳出”原合同提前要回?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劉文哲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746
建設工程公司與混凝土供應商合作中途分道揚鑣,雙方“和平分手”協商終止了合約。那已經履行部分的貨款是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待工程結束支付呢,還是可以前提要回?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最終經法院調解,混凝土公司提前收回貨款,同時補償建設工程公司提前付款的資金成本。
某混凝土公司與某建設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建設工程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項目供應混凝土,并約定了具體的供應期間。合作期間,雙方協商終止了混凝土合同的履行,而建設工程公司更換了新的混凝土供應商。后混凝土公司以建設工程公司單方停止使用混凝土為由起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其結清剩余貨款。
審理中,建設工程公司認可雙方已解除了未履行部分的買賣合同,但認為雙方解除合同并不影響結算條款的適用,合同約定余款在工程結束之后三個月內付清,且其不存在單方停止使用混凝土的情形,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混凝土公司則認為其已“跳出”原合同,后期不再參與合同履行,對于混凝土供應是否及時、工程進度是否順利等情況均無法獲知,混凝土公司權利處于極不確定狀態,亦應支付原告全部剩余貨款。
經審理查明,建設工程公司不存在單方停止使用混凝土的違約行為,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節點支付貨款的期限利益應予保護,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應駁回混凝土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考慮混凝土公司已退出原合同履行,雙方合作基礎發生較大變化,為實現案結事了,通州法院積極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對案件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
我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在原結算條款未變更情況下,法院應保護另一方的期限利益,這既是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也是在踐行維護交易穩定、市場預期的立法目的,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根據市場變化有序退出交易,防止合同僵局等權利義務不穩定情形的發生。法官也提醒,若存在提前解約的情形發生,雙方最好協商變更原結算條款,以免日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