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真“假”借條如何判別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朱天曄 汪勝男 發布時間:2024-04-02 瀏覽次數:1654
原告吳某手持一張多年以前立下的2萬元借條,將被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歸還本金及利息。李某卻聲稱該2萬元已經歸還,并同時向法庭出示了一張與借條原件幾乎一模一樣的借條復印件,稱還錢之時原告已將借條還給其,其誤認為是原件。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真“假”借條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經調解,原告放棄主張利息,被告歸還原告借款2萬元。
原告吳某與被告李某原系朋友關系,十多年前,李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萬元,該2萬元系通過現金方式交付,李某向吳某出具了借條一份。對該筆2萬元的借款事實,原、被告雙均無異議。但對于還款事實,雙方卻各執一詞。吳某聲稱,十多年來李某一直未予還款,其將當時李某出具的借條一直保存至今。而李某卻稱該2萬元已經歸還,其向吳某索要借條原件,吳某卻將一張以假亂真的借條復印件交還給其,致其誤認為是借條原件,如今吳某起訴,其方才如夢初醒,發現當初吳某交給其的是借條復印件,而該復印件與幾乎原件一模一樣。
法官在審理中對比了該兩份借條,發現無論是紙張大小、樣式、色彩還是文字的筆墨、字體等,原件與復印件幾乎一模一樣,可以說達到了以假亂真的程度,不仔細看還真無法區分。經過法官詢問,原告吳某稱還款當時,被告李某曾用ATM機操作還款,并向其索要借條原件。其為防止李某耍賴,遂留了個心眼兒,將借條原件彩印了一份后交給李某。果然不出其所料,李某在用ATM機操作還款后立馬撤回了匯款,致款項未能到賬。而李某聲稱,其是通過現金還款的,未通過ATM機匯款,還款后吳某就將借條“原件”還給了其。因為外觀基本一致,其當時并未發現是復印件。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吳某持有被告李某親筆書寫的借條原件,且原、被告雙方對于借款事實均無異議,應當認為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至于有無還款的問題,因李某持有的是借條復印件,且其對于主張現金還款的事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應當認為,李某未將該2萬元歸還給吳某,李某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經過法官調解,李某表示愿意歸還吳某2萬元,吳某也表示愿意放棄主張利息。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債權人一定要保管好借條原件,不要輕易出示。債務人在還款時也應該認真查驗借據,收回后確認是借條原件時需要及時銷毀,避免外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另外,在發生資金外來時,盡量通過轉賬方式留痕,避免因為現金交付造成“啞巴吃黃連”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