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省下三塊六?弄巧成拙污染環境受刑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郝玲麗 發布時間:2019-07-18 瀏覽次數:682
做生意節約成本是人之常情,但節約成本的手段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近日,如皋法院對一起因違法節約成本引發的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唐聰(化名)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
2018年3月份,28歲的湖北小伙唐聰滿懷一腔創業激情,與其父親來到南通市通州區,開辦起一家服裝輔料加工廠,從事拉鏈頭上色業務。其父在外跑業務,唐聰在廠里負責生產。加工過程中有一定的廢水產生,為了省下廢水處置費,實現利潤最大化,唐聰“巧妙”地利用租住場地的下水道,將廢水經下水道直接排放至窨井內,使其流至廠區路東側的河內。三個月后,就在唐聰為自己的小聰明沾沾自喜時,其違法行為在環保局工作人員檢查時被發現。經監測,排水口中污水含鋅25.2mg/L,超過《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8978-1996)的11.6倍。該廠被責令立即停止生產。
剛剛起步的生意黃了不說,還面臨著牢獄之災,唐聰的心里早已懊惱不已。庭審中,公訴機關的舉證更是讓唐聰捶胸頓足。原來,清洗拉鏈頭的廢水處置費僅10元/噸,按照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量換算,唐聰的偷排廢水行為僅為他省下了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聰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非法排放含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唐聰案發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唐聰繳納生態修復資金50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李會利認為:“廣大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應當吸取唐聰的慘痛教訓,樹立綠色生產的環境保護意識,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在生產過程中如果產生了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質,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不能心存僥幸,為節約生產成本而采取違法手段偷排污染物。否則,到頭來不僅沒有省錢,還會因為污染環境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