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為方便在貨拉拉平臺接單拉貨,自行將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車改裝成營運車。在一次營運過程中,張某駕駛車輛與行人郭某相撞,郭某經搶救無效去世。后郭某的家屬將張某、張某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張某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構造的機動車上道行駛時,疏于觀察路面情況,遇情未采取及時有效措施;行人郭某在設有中心隔離設施的道路橫過機動車道,雙方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張某、郭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

經審理查明,案涉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該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300萬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A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給投保人。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案涉車輛在投保時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張某在保險期內使用案涉車輛進行營運,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可以認定屬于保險標的明顯增加的情形。

張某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后未通知保險公司,且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故A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于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張某承擔6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18萬余元,張某向原告支付12萬余元。

非營運車輛改變成營運車輛使用,在使用頻率、使用強度等方面一般都會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會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法官提醒切勿非法改裝車輛,非法改裝的車輛無法通過年檢,車輛管理機關一旦發現車輛被非法改裝,除要求車主立即改回原樣外,還會給予罰款、扣證等處罰。此外,萬一您的車輛已發生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其面臨的危險程度可能發生顯著變化,您負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讓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的現實狀況進行重新評估,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變更承保條件。如果您怠于履行上述通知義務,且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車險的賠償責任。法律作出此項強制性規定,目的是平衡合同當事方的對價關系,既是對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義務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也是賦予保險公司自我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