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邵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天天門窗店(化名),并設立微信團購交流群,銷售天天品牌門窗系列產品。天天品牌對該店鋪的授權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授權到期當天,該店鋪注銷。

2022年9月,張某與該門窗店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落款處加蓋天天門窗店合同專用章。后張某發現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型號錯誤,要求重新簽訂合同。11月5日,雙方再次簽訂合同,合同落款處依舊是天天門窗店合同專用章。當天,張某預付了115000元的貨款。

然而交付產品時,張某發現所交付的門窗產品并非天天品牌產品,其認為李某和邵某的行為屬于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已付貨款并按照已付貨款三倍賠償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邵某抗辯稱,其與張某簽訂的2份銷售合同中均未對產品品牌進行約定,其行為并非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2份合同主文中未對產品品牌進行明確約定,但落款蓋章處均加蓋了天天門窗店的合同專用章。李某、邵明在其設立的微信團購交流群中,一直推廣天天門窗相關產品,張某因樣板房及群聊推廣信息內容,才作出購買天天門窗產品的意思表示。同時,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并未在聊天中就該品牌以外的產品有過商議或達成一致意見。綜上,案涉銷售合同約定的產品應為天天門窗相關產品。本案中,李某、邵某未按約定交付張某天天品牌相關產品,其行為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且已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

此外,李某和邵某在授權到期并注銷店鋪后,仍以天天門窗店的名義與張某簽訂銷售合同,并在合同落款處加蓋天天門窗店合同專用章,上述行為存在明顯欺詐的惡意。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李某、邵某應向張某退還已支付的預付款,并按照已支付價款的三倍賠償經濟損失。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品牌裝飾裝修材料時,應要求商家出具品牌的授權委托書,查看商家是否具有銷售資質。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產品品牌及規格型號,同時要保留好付款票據、與商家的溝通記錄等材料,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品質,不要為了一時利益而實施欺詐行為,否則不僅會失去消費者的信任,還可能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