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他本可以不吃官司,只因這個操作……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顧彬 發布時間:2024-03-27 瀏覽次數:2333
喝酒不開車,小孩都懂的道理,但總有一些僥幸分子鋌而走險。南通一小伙酒后駕車路遇交警,還想逃跑躲避檢查,按照新規,原本可能不被起訴,結果一番操作把自己“送進去”了。近日,崇川法院對一起逃避交警執法檢查的醉酒駕駛案件作出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去年11月,唐某和朋友在市區某KTV唱歌,飲用了十多杯兌有飲料的洋酒。散場后,唐某駕車送朋友回家,開車至本市姚港路后發現前方交警隊設卡檢查酒駕,于是轉彎進入一個小巷子,交警發現后立即追趕并及時查獲。
崇川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92.7mg/100ml,被告人被查獲的小巷子是死胡同,其朋友家也不在該巷子內,唐某在公安機關訊問中對自己逃避檢查的行為供認不諱。此外,唐某曾在2021年9月因酒駕行為被交警隊罰款1000元并暫扣駕駛證六個月。崇川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具有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等從重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當時如果不逃,還不用吃這官司了。”唐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
法官說法:醉駕新規:逃避檢查行為成為危險駕駛罪出入罪的要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確定了“醉酒駕駛行為+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多元化醉駕入罪方式。依兩高兩部醉駕新規,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 mg/100ml的,若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從重處理條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一新規較舊規相對處罰較輕,被告人唐某的行為發生在新規施行前,依從舊兼從輕原則可適用新規。但由于“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屬于新規第十條的情形之一,故唐某仍然達到構罪標準,應予刑事處罰。
若唐某當時接受并配合公安機關檢查,不選擇逃避,依現有事實情節有望撤銷立案或不起訴。雖然有過一次酒駕被行政處罰的劣跡,但時間點在本案案發兩年之前,未達到兩高兩部醉駕新規第十條規定的情節標準,可以不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情形。為了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兩高兩部醉駕新規將舊規中“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這種從重處罰情節添加了“2年內(酒駕)”“5年內(醉駕)”的期限限制,避免行為人“一次醉駕背負終身”,體現了“給出路”“重挽救”的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