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蘇0312刑初632號刑事判決,以白芳金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后白芳金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3)蘇03刑終37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生效后,本院對罪犯白芳金收監執行,徐州市銅山區看守所認為白芳金患有高血壓病,不予收押。罪犯白芳金以其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白芳金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及法醫學審核。

2024年3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84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白芳金患有高血壓病3級(高危),高脂血癥,糖尿病可能,頸動脈內膜毛糙。白芳金所患疾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依法不應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白芳金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