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誤食玻璃渣受傷 飯店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吳寧劍 發布時間:2024-03-22 瀏覽次數:2329
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的守護,不僅有賴于食品安全的保證,還需要用餐安全的保障。李某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李某在某飯店就餐時,因使用問題玻璃杯喝水,致誤食玻璃渣而受到了傷害。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飯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2023年1月,李某至某飯店吃飯。在點餐前,李某拆開餐具包裝,用玻璃杯飲用溫水。后,李某感覺腹中有異物,身體難受。李某發現玻璃杯口存在破裂后,認為自己吞食了杯口的玻璃碎渣,遂找該飯店經營者溝通。之后,李某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治療。經醫院初步診斷為,李某胃內有異物,CT檢查胃內有高密度影。李某花費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348.16元。李某遂將某飯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上述損失并主張某飯店按食品安全法另行支付三倍損失的賠償金。某飯店稱,李某喝水所用的玻璃杯口確實有破裂,但李某向其主張賠償7000多元不合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至某飯店處就餐時,使用某飯店提供的餐具喝水后,身體開始出現異樣。雙方均確認玻璃杯口破裂,原告又經醫院診斷胃內有異物,足以證實某飯店提供的玻璃杯口破裂所產生的玻璃碎渣被李某誤吞,李某的損害與某飯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關系。某飯店作為飯店經營者,其所提供的餐飲服務除餐食外,衛生、餐具、設施、設備等也是餐飲服務項目的內容,經營者應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因某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致李某受到損害,應賠償李某因此產生的醫療費和交通費共計2348.16元。李某并非食用某飯店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傷害,故李某要求某飯店除賠償上述損失外,另行支付三倍損失的賠償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作為經營者,除了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外,對于存在缺損、瑕疵等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餐具,應提前檢查以排除隱患或作出有效提示說明,防止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經營者提供問題餐具導致消費者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也在提醒廣大飯店經營者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合格的餐具,從源頭防范風險,保護好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此外,李某當時尚未進餐,其所受傷害并非因飯店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或混入異物的食品所導致,故李某主張三倍損失的賠償金,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