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后自行委托的鑒定算不算數?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施於辰 發布時間:2024-03-20 瀏覽次數:3003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那如果當事人自己在訴前單方委托了司法鑒定,這個鑒定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終采信了當事人的鑒定結果。
2022年6月,高某駕駛自行車與茅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相撞,該電動三輪車再次碰撞到道路南側墻壁,造成高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與茅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高某經醫院搶救治療,康復出院。2023年5月,高某自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進行鑒定,后高某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其損失范圍,并起訴至法院請求茅某予以賠償。
庭審中,茅某認為高某主張損失賠償所依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結論具有主觀性,不具有合法性和證明力,故對高某的主張均不予認可,請求法院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也即,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存在程序嚴重違法、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鑒定機構或人員無資質等不應當予以采信的情形,否則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茅某雖對高某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亦未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同時根據上述證據規則,可以采信高某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意見作為高某因本起事故相關損失的認定依據。法院判決支持高某的合理損失。茅某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