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賣法院查封的財產規避執行?真“刑”!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王康 賀雪 發布時間:2024-03-20 瀏覽次數:3248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關乎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著審判機關的權威與公正,一旦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個人的信譽將受影響,很多行為都會受到限制。盡管如此,還是有些被執行人心存僥幸,用盡“渾身解數”逃避規避執行,殊不知,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了犯罪,最終免不了牢獄之災。
2024年1月,江蘇公檢法聯合發布通告,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執行人積極糾正違法行為、主動履行義務,助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沛縣法院擬發布系列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本期發布專項行動以來沛縣首例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案件。
基本案情
胡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將孫某訴至沛縣法院。2019年6月,胡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2019年7月,法院干警到山東省某村現場查封了工廠內孫某所有的機器設備,因孫某拒不配合,法院干警采取留置送達并電話告知孫某相關事項。2019年9月,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在庭審中也明確告知了孫某,對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如私自處置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當庭將查封材料交給孫某,同時宣讀查封清單。后,法院判決孫某給付胡某貨款。
判決生效后,因孫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胡某向沛縣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期間,執行干警擬處置此前查封的機器設備等相關財產,然而當執行干警前往山東省某村查看之前查封的機器設備時,卻發現部分設備早已在2020年8月被孫某變賣給案外人黃某。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仍予以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但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24年3月6日,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實施隱藏、轉移、變賣等處置行為。本案中孫某在明知法院已查封的情況下,仍將部分設備轉移變賣,其行為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勝訴權益,更是在挑戰司法權威,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最終自食惡果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是情理之中,更是法理所在,要以本案為鑒,切莫弄巧成拙,讓民事糾紛變成刑事處罰,到時追悔莫及。
何為拒執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哪些行為屬于拒執罪中的【情節嚴重】?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十三)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