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2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吳某因懷疑自己的妻子與同村的某公司老總司某有不正當關系,便到司某的辦公室找其商談此事。期間兩人發生口角并升級為打架,被告人吳某一怒之下將司某辦公室的東西砸毀。過了兩日,被告人吳某仍舊心存憤恨,便開車前往司某住處,使用鏟子砸壞其房屋窗戶玻璃和門玻璃,司某報警后雙方達成調解,毀壞的物品由吳某照價賠償。次月凌晨,被告人吳某再次為泄憤,開車前往司某住處,將動物血液潑在大門及墻面上、在墻面上使用噴漆噴字,后又使用鏟子將窗戶玻璃全部砸碎,共造成被害人損失7552元。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賠償被害人相關損失。

裁判說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吳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吳某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面對自己一時沖動犯下的錯誤,吳某自愿認罪認罰,庭審中也表示以后不再沖動行事,所以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符合適用緩刑的相關條件,可以對吳某適用緩刑。故法院最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援引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評析:在面對感情糾葛或者經濟糾紛矛盾時,應當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態,切莫采取打擊報復的行為,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進行處理,要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的途徑去解決,謹記不愛別傷害,沖動是魔鬼,更不能沖冠一怒為紅顏,通過言語辱罵、破壞財物等辦法,對他人實施惡意報復。采取這種過激手段,往往不僅不能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甚至還會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嚴懲,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