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規范市場行為,回應消費者關切,提高消費者理性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誠信經營,3月14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發布會。泉山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徐州電視臺、徐州廣播電臺等媒體記者參加發布會。

發布會由泉山法院辦公室負責人楊潔主持,民一庭負責人黃景介紹了泉山法院2023年度消費者維權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3年,泉山法院審結消費者維權類案件共計149件,其中判決案件47件,調撤案件101件,調撤率為67.79%。涉及信息網絡購物、教育培訓、醫療美容、健身娛樂、產品質量責任等多個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

案例一

李某訴某小吃店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小吃店購買四季豆炒菜一份。食用四季豆后,原告出現了腹瀉、嘔吐等癥狀。原告報警后,當晚到醫院治療并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經醫院診斷結果為食物中毒。后原告將被告某小吃店訴至法院,要求相應經濟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衛生、合格、安全的食品,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費者人身、健康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出現食物中毒的癥狀,與其當晚購買并食用四季豆之間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其腹瀉、嘔吐的癥狀也與四季豆未烹制熟透易引起胃腸道癥狀的特性相符合。且事后,原告主動采取了報警、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等相應措施。雖然因四季豆已放置時間過長不符合檢測條件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缺乏相應檢測設備等客觀原因未對四季豆進行檢測,但原告提供的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案、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等證據已達到符合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對原告因食用被告銷售的四季豆炒菜出現食物中毒的主張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原告食用被告銷售的四季豆炒菜出現腹瀉、嘔吐等食物中毒現象,應當認定被告銷售的四季豆炒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1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點評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費的最低標準,更是最高要求。本案中,通過讓失范的食品經營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僅為受害者伸張了正義,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樹立了鮮明的法律標桿,更是對食品生產企業起到警示作用,在食品生產鏈條中,任何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作為食品生產者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嚴格把控食品生產安全關,努力做到珍視、維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

案例二

郭某訴某工作室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通過網絡查詢了解到被告某工作室有國際對外漢語課程,認為就業前景良好,遂報名參加了對外漢語老師的考試,并取得國際注冊專業能力中級證書。因拿到證書后需要實習,故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被告支付實習培訓費3980元,由被告為原告提供一對一20節的教學實習平臺。后郭某完成了對外國學生16節授課,還剩4節課程因被告一直未能安排,導致實習課程無法完成。原告郭某認為被告某工作室未能按照實習培訓約定履行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剩余培訓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查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實習培訓費3980元,被告即應當依約為原告提供一對一20節的教學授課實習平臺服務。現被告只為原告提供了16節實習授課,尚有4節課未能完成,故被告應當退還原告未完成的4節實習培訓費用796元。

點評

新形勢下,催生了許多新的就業形態,為了更好的謀得就業機會,付費培訓學習成為了許多擇業者的首選。但是各種就業培訓機構林林總總,魚龍混雜。所以消費者在選擇培訓服務時,應當慎重考察,慎簽合同,以免使自己的培訓目的落空。本案中,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培訓服務的提供者,都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引導作用。對于消費者來說,應加強甄別,審慎選擇信用良好、資質齊備的培訓機構,并通過合同形式書面固定雙方權利義務。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說,應該以消費者的需求為導向,優化服務,在服務過程中亦應當誠信經營,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用消費者口碑換取市場。

案例三

張某訴某電動車維修部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某電動車維修部為原告張某的電動車更換了電池,連同充電器共收取400元。同年6月22日下午,原告張某的電動車在車棚內自燃,導致原告電動車及他人電動車燒毀。雖然無人員傷亡,但原告張某因其電動車自燃賠償他人電動車損失合計25600元。后經徐州市泉山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上述火災起火原因系原告電動車電瓶自燃。事發后,原告將被告某電動車維修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根據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涉案火災系原告張某的電動車電瓶故障引發的,而該電動車電瓶系被告某電動車維修部所銷售,因此被告應對該起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自身電動車損失及賠償他人電動車損失合計30000元。

點評

隨著電動車市場的繁榮,電動車電池的質量問題逐漸暴露。在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一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可能會忽視產品質量,給消費者帶來潛在的安全隱患。這起案件提醒我們,無論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都應該將產品質量放在首位,確保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車及其配件時,應該選擇正規渠道和品牌,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相關部門亦應加強對電動車電池質量的監管,嚴厲打擊制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從源頭上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