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為裝修新房,經朋友介紹,施某向龔某訂購某品牌的中央空調,包括160(6匹)外機一臺、50(2匹)內機3臺、36(1.5匹)內機2臺。雙方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龔某負責安裝并提供質保和維修服務,施某按約支付合同價款31000元以及材料費2000元,隨后龔某上門完成空調安裝調試。

等施某入住房屋后,發現空調在實際使用中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制冷。施某反映問題后,龔某派人前往維修未果,一直處于故障狀態。施某向官方平臺保修售后服務,品牌售后委派工作人員上門檢查,發現案涉中央空調的室外機是樣機展示機,不能當實機使用,另六臺室內機是庫存機,均沒有安裝記錄,無法在售后系統中對用戶進行售后服務。

施某訴至本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由龔某返還空調款33000元。審理中,龔某多次強調空調故障系連接線問題,將電線更改為信號線即可。故本院讓龔某再次前往維修處理。在維修后,施某認為空調面板仍與實際室溫存在較大差距,龔某認為民用空調的制冷顯示存在一定誤差,雙方對空調問題各執一詞。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施某通過朋友介紹從龔某處購買中央空調,但龔某卻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提供了樣機展示機、庫存機,導致空調不能正常運行。空調的生產日期與使用年限高度關聯,而空調使用年限又關乎使用者人身財產安全,且空調外機為展示機與實體機存在明顯區別,不能直接等同于標準產品。現龔某銷售安裝的五臺空調內機均存在2013年、2015年的發貨記錄,庫存時間明顯久遠,完全超出購買者對購買新機的可預期信賴,影響購買者的使用體驗和使用年限。況且,案涉中央空調在實際使用中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制冷,經多次維修均未達到正常使用的工作狀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根據品牌售后查詢,案涉中央空調并未有相應的安裝記錄,龔某亦無法向官方售后主張相應售后服務。綜上,涉案合同存在嚴重違約行為,且屬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違約,案涉合同應予以解除,雙方應分別返還合同標的及合同款項。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享有安全保障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個人信息安全保障權。在此結合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做以下提示:

第一,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消費者在購買大件昂貴商品或者使用周期較長的商品時,例如家電、電子產品等,盡量與品牌商家簽訂書面合同,或在購物付款憑證上備注商品性能、保質保修期等,確保在發生爭議時,有據可循。

第二,多渠道查驗真偽。隨著物聯網技術發展,很多商品上標識可追溯的二維碼,消費者可據此自行檢驗真偽;或與品牌方客服聯系,通過產品識別號等了解貨源渠道、退換保修服務等。消費者可通過上述方式得以全面、客觀、真實地了解所購商品服務的真實情況,以防上當受騙。

第三,保留證據,積極維權。消費者一旦發現存在消費欺詐等情況,應當盡快收集購物合同或發票、付款憑證、聊天記錄等,與商家先行協商。如遇到法律問題,也可向相關行政部門尋求幫助。若無法協商一致,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在實踐中,由于有些購買者為了追求價格優惠,找到不正規渠道購買品牌空調。而有些商家為了賺取差價,將原本在其他區域銷售的產品轉至本地銷售,或者將一些樣機、庫存機當成正品銷售。這些產品的條形碼往往被消除掉,即使不消除的話,也不能享受售后服務。

誠實守信是民事活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消費領域中,經營者也應當時刻向消費者披露交易商品的真實情況,不得采取欺騙或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不得誘導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交易決定,否則即會面臨消費者的依法維權,也會降低自己的經營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