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小李是寶華鎮某房產中介公司從事房產銷售的人員。2021年5月23日14時28分左右,一輛外來貨車從寶華鎮某小區西大門機動車道駛入小區時由物業公司保安手動控制升起道閘欄桿后該貨車駛入小區,該貨車駛入小區后20秒左右,因道閘欄桿升起后并未降落,小李和二位同事三人分別騎電動車先后從該小區西大門機動車道駛入小區,騎行時速度較快,小李前面的同事第一個騎行進入小區后,未佩戴頭盔的小李第二個騎行進入小區時,被道閘落下的欄桿砸到了肩膀,小李連人帶車一起摔下受傷,小李受傷后被送往泰康仙林鼓樓醫院,進行內固定等手術治療,診斷為左側鎖骨骨折、鼻骨骨折等多處受傷。為治療傷情,小李個人支付了醫療費4萬余元。因與物業公司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小李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審理中,物業公司抗辯稱,案發時,機動車道閘是在正常使用狀態,且道閘桿上設有“一車一桿,請勿跟車”的警示標識,小區出入口也設置了限速5碼的警示標識。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是小李跟隨行使的車輛想從機動車道沖桿導致損傷,小李當時速度極快(約30碼以上)且未佩戴頭盔,旁邊值守的保安根本來不及勸阻,原告的損傷完全由自已不遵守交通規則,不遵守小區管理規約導致,與物業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護、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案涉小區通道實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分流,小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駕駛電動自動車,應當選擇非機動車、行人通道進行行駛,而且在小區出入口設置有限速5碼的警示標識的情況下,小李卻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通行,而且車速較快,沒有佩戴頭盔,被下落中的機動車道閘桿碰到摔倒受傷,小李對自己的行為未盡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發生,存在過錯;而物業公司對小區的設施負有管理責任, 其在入口處安排的安保人員手動控制升起道閘欄桿讓外來貨車駛入小區后,應當及時手動控制降落欄桿,避免欄桿降落傷人,但其沒有立即手動控制降落欄桿,而是讓欄桿自動降落,從貨車駛入小區到欄桿自動降落約20秒鐘左右。根據當時的視頻來看,小李受傷時西門機動車通道道閘桿上并未設有“一車一桿,請勿跟車”的警示標識,而是事故發生后設置了“一車一桿,請勿跟車”的警示標識,對此物業公司門口管理人員未完全盡到謹慎的安全注意及提示義務以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結合案情,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小李的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小李自行承擔80%的責任。故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小李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合計13000余元,判決后被告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對業主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保障道閘落桿避免傷人是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本案中,小李受傷的直接原因是未遵守物業管理規則,從機動車道沖桿導致,故其本人對損失的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在此,法官提醒,所有業主和進入小區人員應自覺樹立規則意識,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使用及公共秩序維護等方面的規則制度,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