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包和小陳系一對情侶,雙方雖然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但并未領取結婚證。同居期間,二人簽下一份保證書,自行約定“如小包未能懷孕生子,則雙方和平分手”。小包順利懷孕后,卻不幸被醫院診斷為異位妊娠,無奈之下,小包進行了右側輸卵管切除手術,后經醫院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此后,雙方感情出現裂痕,小陳與小包分手后,小包以健康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小包認為,導致其宮外孕的直接原因系男友和自己的同居行為,雖然雙方主觀上對宮外孕的結果均沒有過錯,但如果沒有同居行為,自己必然不會懷孕,更不會確診為宮外孕。小包以自己身體和精神受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小陳承擔其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法官評析: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應從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上分析: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2、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3、是否產生了損害后果、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被告并不能預見也不可能追求原告發生宮外孕致右側輸卵管切除的后果,所以被告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且原、被告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無暴力脅迫等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被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違法。同時,因宮外孕的后果與原告自身身體情況有極大的相關性,不能認定雙方發生性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事實上在原、被告雙方的同居性行為確實造成了原告宮外孕流產、右側輸卵管切除致九級傷殘的后果。在法官的調解下,被告愿意分擔一部分原告遭受的損失,最終本案以小陳補償小包6萬余元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兩性關系觀念的改變,婚前同居行為正變得越來越常見,但同居行為相對于合法的婚姻關系而言,并不值得提倡。美好的愛情總是讓人期待,即使男女雙方婚前同居,女性還是應當以保護好自己為前提,男性也應本著負責的態度去尊重和對待身邊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