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2日,現任法定代表人為鄭某,鄭某同時任該公司股東,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9月,溧水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對某科技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江蘇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經審查,某科技公司債權人僅1戶,債權總額為40000元,系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罰款。該公司目前無任何財產,債權無法清償。某科技公司的注冊資本遠大于其所負債務,注冊資本實繳到位后能夠清償債務,但其股東兼法定代表人鄭某拒絕實繳出資,且拒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拒絕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債務清冊、財產狀況說明等材料,導致管理人無法核實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及債權。

溧水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的情況下在執行程序中以企業名義申請轉破產程序,應認定為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2023年12月,溧水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某科技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法官提醒

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是司法實踐中“逃廢債”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能力或者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卻無視法院和管理人多次要求,拒不提供財務賬簿等相關資料,嚴重影響了破產程序的推進,明顯存在意圖通過破產程序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溧水法院通過審查申請主體、督促管理人履職盡責等手段,著重審查債務人申請破產的真實原因,對某科技公司企圖逃廢債的破產申請堅決予以駁回,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防范和打擊了債務人濫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行為,對此類行為加強防范規制,契合市場經濟系信用經濟、法治經濟的內在本質,利于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