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的證人遭到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該怎么辦?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時,針對原告向對方證人凌晨發送恐嚇性短信的情形,發出一張特殊的“護身符”——對原告依法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原告陳某因追償權糾紛將被告鐘某訴至泉山法院。庭審過程中,為證明各自主張,被告鐘某申請證人為其作證,證人于2023年12月21日出庭作證,12月24日凌晨,原告陳某向證人發送帶有威脅性電視劇臺詞短信,給證人生活造成困擾,后被法院查實。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后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保ㄉ鲜鲆幎ㄖ械拿袷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現修正為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p>

本案中,綜合考慮陳某與證人在生活中的熟識程度、特定詞語在日常生活中為一般人所理解的涵義等因素,陳某在證人作證后的較短時期內向證人發送特定詞語的行為,屬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以恐嚇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情形。陳某主張特定詞語為電視劇臺詞,即應當知曉該特定詞語的意思以及可能導致接收該信息的證人陷入精神壓力,故對其妨害司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一萬元的決定。

原告陳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徐州中院申請復議。最終,徐州中院維持該決定。

法官說法

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陳某在證人作證后向證人發送信息,該信息雖為電視劇臺詞,但已演變成網絡用語,陳某應當知道該信息表達的具體含義,即應當知曉該特定詞語的意思以及可能導致接收該信息的證人陷入精神壓力,實質上構成恐嚇證人的情形。此外,原告陳某在證人作證后的較短時間內向證人發送特定詞語,時間方面也是一個考慮因素,證人在出庭作證后的較短時間內,精神上尚處緊張狀態,這時候接到對方當事人的信息,易陷入到精神壓力之中。

證人出庭作證,其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證人作證或事后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輕重,人民法院可以對威脅證人的行為人予以罰款或拘留,如果構成妨害作證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