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挖掘工程未簽訂書面合同 挖掘機白“打工”了嗎?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劉文哲 發布時間:2024-02-29 瀏覽次數:2495
原告劉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機承攬某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項目,但因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劉某一直沒能拿到承攬費用。自己的挖掘機難道白白“打工”了嗎?一氣之下,劉某將建設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承攬合同糾紛,并最終判決建設工程公司支付劉某7.5萬余元的挖掘機費用。
被告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接了南通某菜市場的部分改造工程,施工過程中經人介紹使用劉某的挖掘機進行破碎、挖掘作業,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以各種理由拖欠挖機費用。劉某多次前往施工現場索要,派出所也曾多次調處,但建設工程公司始終分文未付,劉某遂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方表示不認識劉某,與劉某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只同意與介紹人結算。此外,他們認為施工工時確認單簽字人員并非其公司員工,未經授權應視為簽字無效。且劉某主張的破碎作業每小時180元、挖土作業每小時110元的計算費用遠超中標價格,因此不同意支付該費用。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完成了破碎、挖掘承攬義務,而被告接受了承攬成果,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承攬關系。本案的焦點在于如何確定費用標準和工作時長。雙方雖沒有書面合同,但介紹人主動到庭說明情況,對雙方之間口頭約定價格的事實予以說明,原告主張的費用標準亦符合破碎、挖土的市場行情,法院予以支持。簽字人員雖然并非被告公司員工,也沒有書面授權材料,但法院考慮工時確認是最后結算不可或缺一環,由與挖機密切配合作業的施工班組人員負責確認工時更符合客觀實際情況,且被告公司對簽字行為當時并無異議。
最終,通州法院支持原告訴請,并判定被告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該案目前已生效。法官提醒,盡管該案支持了原告,但承攬工程無論大小,都要簽訂書面合同,并指定人員簽字,避免日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