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人相互之間負有合理安全注意義務,聚餐的組織者、邀請者安全注意義務更高。”但當飲酒者處于婚禮喜宴的場合,以上規則還能否適用?日前,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在婚宴上飲酒后的戴某,摔倒在了婚宴大廳的門口,被送醫后經診斷為腦出血、顱骨骨折等,新郎、同桌飲酒人和酒店成為了共同被告。

2021年5月,戴某受邀參加前同事孩子的婚禮。晚上六點左右,戴某與徐某、馮某等人落座于一桌,戴某自稱“中午喝酒喝到了一點多”,并主動開啟了桌上一瓶白酒,徐某、馮某見戴某酒意未散且飲酒太快,還勸其適度飲酒、不要喝多。飯局過半徐某先行離開,至婚宴結束時戴某一桌共飲白酒三瓶。馮某見戴某站立不穩,將其安置在婚宴大廳沙發上后離開尋求他人幫助,戴某則在馮某走后自己起身想要離開,搖搖晃晃摔倒在了婚宴大廳的門口。

一分鐘后,有人發現戴某倒地將其扶坐在地上并通知了新郎陳某,陳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多人合力將戴某送上救護車。經醫院診斷,戴某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疝、顱骨骨折等,住院11天,花費醫藥費8萬余元。戴某起訴要求新郎陳某、共飲者徐某和馮某以及酒店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昆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戴某在中午已經飲酒的前提下受邀參加婚禮晚宴,又于晚宴上不顧同桌共飲人勸阻大量飲酒,最終在醉酒狀態下摔倒在婚宴大廳的門口,造成自身受傷,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負有最大的注意義務,過度飲酒是其摔傷及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在沒有證據證明婚宴組織者陳某、酒店經營者、同飲者徐某及馮某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其不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最終,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戴某不服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飲酒者酒后因各種因素死亡、受傷,要求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要求同飲者在飲酒過程中互相提醒、勸阻,并對醉酒者承擔通知、照顧、護送等責任,已逐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基本共識。

但是本案中,同桌共飲者不存在強迫性勸酒行為,且徐某、馮某已對戴某過度飲酒作了提醒、勸阻,戴某摔傷前,徐某已提前離場、馮某將其安置在沙發位置并通知了婚宴組織者,盡到了同桌共飲者必要的注意義務。

而新郎陳某,作為喜宴的組織者,并不具備同桌共飲者的身份,在事務繁多、人數眾多的婚禮場合,其在獲知戴某醉酒摔倒后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并組織送醫、全程陪護、墊付醫藥費,已經盡到了組織者的注意義務。酒店作為宴席的服務方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本案并不存在地面濕滑、酒店經營者發現戴某摔倒后延遲送醫等情況,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崇尚禮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婚禮作為傳統文化中的四禮之一,對于每個人、每個家庭都有著重要意義。法官在此提醒,受邀參加喜宴的賓客帶去的應當是對新人的美好祝愿,不顧場合過度飲酒,釀成鬧劇、慘劇卻違背了祝賀的本意,適量飲酒才是表示祝福、共賀喜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