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共同生活 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 譚云云 陳婷婷 發(fā)布時間:2024-02-26 瀏覽次數(shù):1623
辦理結婚登記后,由于各種原因男女雙方?jīng)]有共同生活,這時男方申請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近日,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謝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方徐某某返還相應彩禮。
男方謝某與女方徐某某2023年1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2023年2月登記結婚,同年5月舉行結婚儀式。訂婚當日,原告家贈與被告家煙和酒合計3500元,后又于領證、舉行結婚儀式時分別給付被告彩禮10萬元、下車禮3萬元。雙方雖已是夫妻,但自婚后就一直分居兩地,從未共同生活過,女方也不愿同男方一起生活。謝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某某返還彩禮、煙酒款共計13.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離婚爭議,雙方相識僅一個月便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分居兩地,又未在日常生活中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各種矛盾越積越深,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彩禮及煙酒款如何返還爭議,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的10萬元及3萬元均系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給付的較大數(shù)額財物,應當認定為彩禮;煙酒款因金額較小,系原被告相處過程中表情達意的小額贈與,不宜認定為彩禮。法官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最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酌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0萬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涉彩禮返還糾紛中,無論雙方是否登記結婚,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是個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僅辦理了結婚登記、舉行了結婚儀式,但雙方一直分居兩地,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過,考慮到結婚登記及結婚儀式對女方的影響、彩禮數(shù)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