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2-23 瀏覽次數:1924
罪犯張吉,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90011054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2年2月6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12月31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2刑初2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78.200522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蘇12刑終27-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萬元(已履行),追繳贓款人民幣78.200522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涉惡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