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殷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2-23 瀏覽次數:1573
罪犯殷暉,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江蘇省泰興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31986100702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6年3月2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6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殷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出贓款人民幣2415.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12月12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5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止)。
罪犯殷暉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十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履行2.4萬元),責令退贓人民幣2415.4萬元(已履行43.68472萬元)。2022年10月24日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83執恢494號之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殷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