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47號

    罪犯王向文,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1919720926197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2月3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4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向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向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5萬元(判時已退)。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向文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