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向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2-23 瀏覽次數:1863
罪犯王向文,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1919720926197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2月3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4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向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向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5萬元(判時已退)。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向文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