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商繼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2-23 瀏覽次數:1616
罪犯商繼華,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江蘇省靖江市人,漢族,碩士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241960042600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2月1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商繼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繼續追繳未退贓款人民幣321.0979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商繼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5萬元(已履行),未退贓款人民幣321.09794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商繼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