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84號

    罪犯李乃喜,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31955050340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6年1月1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1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乃喜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325.33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蘇07刑終1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5月1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2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9月25日止)。

    罪犯李乃喜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履行5800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325.33萬元(已履行50.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且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乃喜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