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63號

    罪犯陳煥淦,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519640416153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5年3月1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003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煥淦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收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9.2528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連刑二終字第005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渙淦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1年2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1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

    罪犯陳煥淦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收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9.2528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煥淦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