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02-21 瀏覽次數:1786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06刑更27號
罪犯郭平偉,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山東省蘭陵縣。曾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1年11月4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決定罰款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犯襲警罪于2022年5月17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5月6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同年11月2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蘇0506刑初919號刑事判決,罪犯郭平偉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作出后,罪犯郭平偉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本院對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郭平偉2023年12月29日單胎妊娠診斷成立。本院又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郭平偉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懷孕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議對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郭平偉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郭平偉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郭平偉社區矯正執行地為蘇州市吳中區,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