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06刑更29號

 

罪犯馬高娜,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羈押),2019年1月18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2月7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4月29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7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高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38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罪犯馬高娜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經審查,罪犯馬高娜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馬高娜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2023年10月8日,罪犯馬高娜又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組織集中鑒定,罪犯馬高娜以其已于2023年11月7日生產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于2023年11月17日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馬高娜于2023年11月7日生產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24日收到上述材料,并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對罪犯馬高娜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馬高娜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馬高娜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馬高娜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馬高娜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馬高娜的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河北省唐縣,其哺乳期至 2024 年11月7日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