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出國務工能夠多掙些錢,誰料被不斷索要各種費用,因為拒絕給付保簽費,不僅沒能出國,連之前交納的高額服務費也打了水漂。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對外勞務合同糾紛,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勞務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后,向原告退還余款。

家住南通市通州區的姜某,于2022年年初找到某中介公司,尋求出國勞務的機會。后該中介公司將姜某介紹給山東海陽市某對外勞務公司,由該勞務公司組織姜某出國勞務,姜某根據勞務公司的招募公告給付了服務費7.5萬元。同年2月,滿懷希望的姜某興沖沖地來到山東海陽市,準備參加出國勞務的培訓。

結果第一次與外方企業的管某接觸,姜某便被澆了一盆“冷水”,被要求補交8500元的培訓資料費。謹慎的姜某斷然拒絕,并與外方企業人員嚴詞交涉。最終,外方企業放棄了要求姜某交納上述培訓資料費用的無理要求,并為姜某辦理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然而好景不長,在離出國僅一步之遙的時候,外方企業再次要求姜某交納“保簽費”2萬元,否則將面臨無法辦理簽證的風險。面對外方企業頻頻加價的無理要求,姜某再次斷然決絕。最終,姜某因未能辦理簽證導致無法出國務工。當姜某找到勞務公司要求退還服務費的時候,勞務公司以姜某自己選擇不交納“保簽費”導致未能辦理簽證才無法出境為由,拒絕退還。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與該對外勞務公司未簽訂書面的《外派勞務合同》,辦理簽證的費用由誰負擔雙方并未約定。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辦理出境手續,并協助辦理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姜某已根據勞務公司的要求足額交納了服務費,勞務公司應當提供相應服務以促成姜某成功出國勞務,而所謂的“保簽費”并無依據。

經法官釋法明理,該對外勞務公司提出扣除部分必要費用,其余錢款退還,姜某亦表示同意。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握手言和。

疫情過后,對外勞務市場迎來復蘇繁榮。在勞動致富的同時如何確保出國勞務的順利和安全?法官提醒,首先要選擇有出國勞務資質且經過商務部門備案登記的正規公司。之后,要核實出國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交通、違約責任等信息。確定出國勞務的,還要與勞務公司確定服務費的金額、支付方式以及勞務公司的服務內容。勞務人員應當與勞務公司訂立書面的《外派勞務合同》,與外國雇主訂立《雇傭合同》,避免任何口頭方式的承諾。此外,各個國家的出入境政策不同,要了解清楚目標國家的出入境政策,以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