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丹徒法院)關于罪犯肖斌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鎮江 發布時間:2024-02-01 瀏覽次數:3432
2024年1月19日,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1112刑初10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肖斌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該判決已生效。
2024年1月19日,肖斌以其因車禍受傷,雙手不能行動,生活不能自理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經審查后已啟動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先行進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滿本院將依法作出決定,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間書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聯系人:李東升,0511-85319542
聯系地址: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龍山路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