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向未成年人出售報廢摩托車 釀成事故誰擔責?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01-31 瀏覽次數:3744
小黃是一名16歲的少年,但他卻駕駛摩托車上路,釀成交通事故。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這輛摩托車還屬于報廢車輛,事故雙方和車行就事故如何賠償產生了糾紛。經過靖江法院審理、調解,于日前順利結案。
2023 年1月9日6時許,姜某駕駛電動車至東興大道與文昌路交叉路口西側,左拐彎時與小黃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事故造成二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后姜某將小黃和其父母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三人賠償。審理中,小黃陳述其已工作,有具體收入。法院認為,姜某駕駛非機動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但其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直接越單黃線,同時疏于觀察路況,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而小黃是未成年人,在尚無法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且在交通信號燈已為黃燈時,未及時停車,而是快速通過路口,亦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姜某和小黃均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而關于事故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因小黃未為案涉車輛投保交強險,因此認定姜某的損失應由小黃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由小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確定,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總計32萬余元。因審理中,小黃陳述其已工作,有具體收入,最終法院判決小黃需賠償姜某27萬余元,小黃父母對小黃個人財產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小黃和父母及時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然而,事情并沒有就此畫上句號。小黃隨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向其出售報廢二輪摩托車的車行承擔責任。在調解的過程中,法院向車行負責人明晰法律,告知其報廢車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駛條件,屬于法律禁止轉讓的機動車,報廢車的性能安全無法保證,會使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大幅度增加。該車行明知案涉車輛為報廢車,仍將車輛出售給未成年人,需承擔相應責任。經調解,該車行負責人認識到出售報廢車的過錯,表示自愿賠償小黃3.5萬元,小黃也當庭接受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