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共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在交付執行過程中,睢寧縣看守所以罪犯王共武患有高血壓三級、高血壓危象等疾病為由,不予收監執行。被告人王共武現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現將罪犯王共武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睢寧縣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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