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地上走,禍從天上來。高空墜物行為,又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面對高空墜物致人傷亡、致物損毀的情況,相應責任誰來承擔?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方某起訴被告安某、被告某裝修公司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該裝修公司向原告方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原告方某在所住小區3號樓樓下行走時,被樓上掉落的水泥塊砸傷,事發后,原告方某前往醫院進行治療,花費醫療費約2.6萬元。經審理查明,砸傷方某的水泥塊系從33樓安某所有的房屋內脫落,事發時,被告某裝修公司正在涉案房屋內進行裝修活動。后,方某聯系安某和該裝修公司要求賠償,因無法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一、關于被告安某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安某與被告某裝修公司訂有《裝修工程承包協議》,雙方建立了承攬關系,根據承攬關系的特征,承攬人在從事承攬合同過程中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任或者指示具有過錯的以外,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安某作為定作人選任被告某裝修公司從事裝修施工活動,該公司具有相應裝修資質,故被告安某不存在選任的過錯。雖然被告安某系涉案房屋所有權人,但現有在卷證據可以證實被告安某不存在過錯,故被告安某不應當承擔責任。

二、關于被告某裝修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某裝修公司作為承攬人,其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該公司在組織人員施工作業時造成水泥塊從33樓脫落致原告受傷,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高空墜物致使他人受損的,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本案中,因為一塊小小的水泥塊,致使原告遭受皮肉之苦、被告裝修公司承擔經濟賠償,望大家引以為戒。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實際使用人要定期檢查、維護建筑設施,排除安全隱患,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