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118刑更5號

 

罪犯呂小明,男,漢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公民身份號碼320125196902131734,初中文化,無業,住南京市高淳區陽江鎮永豐路12號。

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蘇0118刑初188號刑事判決,以呂小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同年9月18日,呂小明以其患有慢性肝衰竭、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肝性腦病等疾病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

經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南京市第一醫院臨床醫學專家的醫學診斷意見出具(2023)蘇01法鑒審字第00040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呂小明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了規定的嚴重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司發通[2014]112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五條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呂小明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自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