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老人生前將房子交給村委會處置,侄子主張繼承拆遷利益是否能得到支持?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史丹 居丹丹 發布時間:2024-01-16 瀏覽次數:2679
法院:拆遷利益不屬于老人遺產 未盡贍養義務駁回訴訟請求
農村孤寡老人將老宅交給村委會處置,老宅拆遷后,兩個侄子因鎮政府未給老人安置補償房屋,損害其繼承權益,將村委會及鎮政府告到法院,侄子們主張的利益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進行判決,駁回了侄子們的訴訟請求。
原告大朱、小朱系
被繼承人朱老漢的侄子,朱老漢去世時無父母、子女、配偶。
自1998年以來朱老漢一直由當地鎮
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因老宅系危房,無法居住,朱老漢于2003年將老宅交由當地村委會處置,由村委會為其安排住房。同年,經朱老漢同意,案涉房屋被拆除。2006年,朱老漢配合村委會簽訂拆遷協議。2008年,朱老漢年滿六十周歲,當地鎮政府核準其五保資格。2021年,兩原告得知上述拆遷協議,認為當地政府一直未給朱老漢安置補償房屋,損害了兩原告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遂起訴當地村委會及鎮政府要求其補償兩原告位于相城區某安置小區35平米的安置房等額估值4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拆遷補償款。
相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朱老漢在享受五保待遇前就已經將其居住的危房交由村委會處置,后又配合村委會簽訂拆遷協議,直至朱老漢去世,期間十余年從未主張過拆遷利益,村委會主張的雙方約定由村委會為朱老漢承擔醫養死葬義務,其老宅歸村委會所有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兩原告主張的拆遷利益不屬于朱老漢的遺產。再者,朱老漢長期由被告在吃、穿、住、醫、葬等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有據可查的經濟幫扶支出已遠超過拆遷補償款金額,兩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其對朱老漢盡到贍養義務,遂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是中國特色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讓老人真正實現了“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本案中,被繼承人朱老漢終生未婚育,一直由當地政府、村委會集中供養,從80年代的困難戶,到90年代的低保戶,再到2018年認定五保戶,其生前居住醫療與死后喪葬均由村集體、鎮政府承擔,其自愿將老宅交由村委會處置亦符合常理,故涉老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項下的拆遷利益并非朱老漢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兩原告無權要求繼承,且兩原告在朱老漢在世時沒有盡到法定的贍養義務,在朱老漢死后主張繼承遺產,亦有悖社會主義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