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購買合同約定“不適用退一賠三” 法院:無效!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史華松 發布時間:2024-01-15 瀏覽次數:3762
2022年10月,消費者曹某向二手車經營者某汽車服務部購買小型越野客車一輛,車輛總價款155000元。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中手寫合同條款約定:“賣方確認所售車輛無火燒、無泡水、無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況35天內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事后,曹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案涉車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檢測,車輛安全氣囊、發動機進氣支管、儀表臺、車內頂棚、駕駛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跡,車輛A、B柱、左側下邊梁有切割、焊接等維修情況,可見車輛出售前曾發生過重大事故。為此,曹某以汽車服務部實施消費欺詐為由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汽車服務部“退一賠三”共計620000元。汽車服務部則抗辯認為,根據雙方手寫合同條款約定,“如車輛系重大事故車,35天內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該約定表明其責任限制在退車退款范圍內,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退一賠三”的規定,故不同意曹某的訴訟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二手車銷售過程中,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與普通消費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基于誠信原則以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經營者有對所售車輛的真實狀態進行全面了解及查驗、并將車輛事故信息告知作為消費者的義務。經營者在合同中作出保證,承諾案涉車輛無火燒、無泡水、無重大事故,但事實上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經營者的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經營者以雙方合同已約定“如車輛系重大事故車,35天內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為由,主張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退一賠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適用,法院認為,經營者在二手車經營活動中常態化使用上述合同條款直接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廣大消費者加以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排除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應認定上述條款會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普遍的損害,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該合同條款應認定無效。據此,法院適當酌情考慮車輛交付曹某后的使用折舊情況,判決汽車服務部返還曹某購車款145000元,并賠償曹某車輛價款三倍的賠償款465000元。汽車服務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實踐中,有的二手車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經營行為不規范,意圖通過設計“手寫合同條款”規避法律規定,架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不利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人民法院強化司法責任擔當,通過剛性裁判依法否定相關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對不誠信經營行為予以堅決否定和法律懲戒,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健康、清朗的消費環境。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在該案審結后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推動進一步規范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源頭助力培育誠信、法治的二手車消費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