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工廠系個體工商戶,傅某受雇于該工廠,2022年8月,傅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在接運貨物途中,與駕駛電動車的楊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楊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無責任,傅某負全部責任。楊某于事發當日到醫院就診,并辦理住院手續,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骶骨骨折,10天后出院。事故發生后,某工廠為楊某墊付部分醫療費。傅某一分未賠,楊某將傅某訴至法院,后傅某請求追加工廠為被告。

楊某訴稱,要求傅某和其所在工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傅某辯稱,對于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但是其系在履行職務工作過程中造成對方傷害,應當由工廠承擔賠償責任。

某工廠述稱,雖然與傅某是雇傭關系,但是其僅在工廠工作不到10天時間。工廠安排傅某去接貨,傅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駕車出行的安全隱患,但傅某沒有盡到防護義務,在事故中具有重大過錯,被認定負全部責任,傅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工廠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工廠為楊某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已盡到了救助義務,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在道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讓道路內正常行駛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優先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楊某損害的原因力。

楊某的損失究竟應當由傅某賠償還是由其工作單位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傅某為某工廠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楊某損害,其所在工廠應當對楊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傅某有重大過失,只涉及到工廠承擔侵權責任后向傅某追償問題,但不影響工廠對外承擔侵權責任。楊某、某工廠要求傅某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新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楊某提供的住院及門診收費票據等證據,依據其損害后果,綜合考慮治療醫院建議及《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的有關規定,新沂法院確定某工廠應賠償楊某各項損失2.5萬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應向楊某支付賠償款2.1萬元。作為工廠的經營者,呂某依法對上述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誰應該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某工廠如何承擔責任?

關于雇主與雇員的責任承擔問題,涉及到侵權行為人和侵權責任人的區別。一般來說,侵權責任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此時侵權行為人和侵權責任人為同一主體,這是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情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由他人或其他單位代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自己對外不承擔侵權責任,如雇主代替雇員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代替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等。本案即屬于雇主代替雇員承擔侵權責任。楊某的損害雖由傅某造成,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雇主即某工廠和工廠的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傅某不承擔責任。

某工廠即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第三人有兩種,一種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另一種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如果原告向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張權利,且該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然,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享有上訴權。本案中,新沂法院嚴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被告傅某申請追加某工廠為被告后,起初楊某不向該工廠主張權利,但本案的處理與該工廠有利害關系,故法院依法將該工廠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追加后,楊某又向該工廠主張權利,且該工廠依法應當代替傅某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本案直接判決某工廠對楊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個體工商戶的責任承擔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屬于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原則上應判決其經營者承擔責任。但實踐中不乏有取得登記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將財產登記在字號名下。此時,如僅判決經營者承擔責任,在以后執行過程中對執行登記在字號名下的財產可能會帶來障礙。為此,判決字號承擔責任,經營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則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困境。本案中,某工廠即屬于有登記字號,且擁有財產的情形。因此,本案判決某工廠及經營者共同承擔責任,更有利于保護侵權之債的債權人楊某的合法權利,且不損害某工廠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