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周兆友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2366
罪犯周兆友,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浙江省樂清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303231969061369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9年5月9日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18)蘇8601刑初1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兆友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蘇03刑終2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周兆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萬元(已履行3.011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刑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兆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