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61號

    罪犯周兆友,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浙江省樂清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303231969061369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9年5月9日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18)蘇8601刑初1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兆友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蘇03刑終2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周兆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萬元(已履行3.011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刑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兆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