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周厚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2021
罪犯周厚才,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05821982052427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5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厚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5.97617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蘇13刑終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厚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5.97617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周厚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7萬元(未履行,終結執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5.976174萬元(未履行,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厚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