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明成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759
罪犯張明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9211988102637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明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明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明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