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軍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2921
罪犯張軍杰,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河北省磁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1304271978022359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2004年5月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2017年10月8日刑滿釋放。
2020年12月18日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91刑初2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軍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0.1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軍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0.1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軍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