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博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2567
罪犯張博文,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51989062912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9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91刑初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博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6.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張博文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已履行0.9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6.4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博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