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33號

    罪犯王志超,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水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2723198902090859,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十監(jiān)區(qū)服刑。

    2018年7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15刑初13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志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責令共同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461.1055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蘇01刑終6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江蘇省鎮(zhèn)江監(jiān)獄執(zhí)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止)。

    罪犯王志超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35萬元(已履行0.1萬元),責令共同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461.10554萬元(未履行,有低保證明)。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王志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