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10號

    罪犯王飛,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85032218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6年11月2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 (2016)蘇0703刑初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1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0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9月18日止)。

    罪犯王飛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