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99號

    罪犯尚立院,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河南省封丘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07271988020476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05刑初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尚立院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19.8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蘇02刑終335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尚立院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19.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尚立院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